实验室管理

化学化工学院物品采购与管理办法(2002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3-05-21
浏览次数:
来源: 管理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程序,管好用好设备购置费和低值易耗费,提高投资效益,在严格遵守学校《河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及单价800—200元低值耐用品的采购

该部分由学校设备实验管理处负责集中采购。我院各教研室、实验室应根据学科发展、教学内容改革、实验室建设及科研需要等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购置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至精密仪器室,各室申报时必须认真填写论证报告,包括仪器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主要性能指标、用途等,并提供二个以上生产(经营)厂家及参考价格。仪器室汇总后编制计划,提交实验中心和院里审定后,上报设备实验管理处审批购置。

仪器购入后,由仪器室通知和督促有关教研室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限期完成开箱验收工作,作好验收记录,办理领用手续。

二、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等消耗品的采购

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应按计划进行,每学期(或学年)集中批量采购一次。各实验室应按开设实验的要求,在每学期末拟定需求清单,玻璃仪器室、药品室分别汇总后编制全院购置计划,报实验中心审定后统一购买。

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形式。参加竞标方应有三家以上。综合价格与质量等因素,由有关人员共同商定后进行购买。

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消耗品,其额度不得高于计划总金额的10%。确系实验急需的,亦应由各实验室经负责人同意签字分别向玻璃仪器室、药品室提出计划,200元以下报实验中心主任、200元以上报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三、现有仪器设备、低值耐用、低值易耗及消耗品等物资的统计资料是制订和审核购置计划的主要依据

各实验室以及精密仪器室、玻璃仪器室和药品室,要做好帐目管理,准确掌握所分管物资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作好统计汇总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

仪器设备、低值品等各类物资购入后,要在规定期限内,由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认真验收,发现问题,应随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换、补、修、赔等手续。

五、利用科研、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财产

使用管理人应负责到院仪器室登记入帐,办理相关手续。

六、实验技术人员和科研室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本室所领用实验物资的管理

必须建立各类物资的管理帐目,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帐、物(卡)相符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其中:固定资产类为100%;200—800元低值耐用品及工具、仪表类为90%;低值易耗品类为80%。

七、科研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

原则上,科研所需仪器设备应利用科研经费或重点学科、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等专项建设经费购买使用。教师科研确需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在不影响教学使用的情况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管理人员同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借还手续。为了避免仪器设备的闲置和长期占用,便于流动,提高利用率,借用期间,学院收取一定的折旧维护费,具体标准为:仪器价格在1000(含1000元)以下的,按0.5%/月;仪器价格在1000—5000元之间的,高于1000部分按0.2%/月:仪器价格高于5000元的,高于部分按0.1%/月。不按期归还的,按以上标准的2—5倍收取费用,由于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个人负责承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八、玻璃仪器、药品等实验消耗品的使用要注意节约,避免浪费

各室所需的成套玻璃仪器,根据各实验室承担教学任务配发以后,由各室负责保管,每学期开学向学生借出,实验结束要及时清点收回,使用中所损坏的仪器,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九、仪器设备的维修

1、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保管、保养、维护和简单维修、及时报修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完好率在80%以上。

2、维修室技术人员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维修,做到维修及时、保证质量并作好记录。

3、需送外维修的,由维修技术人员鉴定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

十、仪器设备报废

因技术明显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无修复使用价值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