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化学化工学院仪器损坏赔偿办法(2002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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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管理员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大学实验仪器、工具器材借用与赔偿制度》、《河南大学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制订我院普通仪器损坏及丢失赔偿办法。

一、赔偿手续

学生在实验中损坏的仪器,由本人签名填写“仪器损坏赔偿单”一式两份,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一份交实验室登记保存,另一份交仪器室补领仪器,由仪器室管理人员根据赔偿标准划价登记保存,期终清还仪器时一并结算。学期末时,仪器室汇总赔偿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院办公室,一份交实验中心,一份留存),由院办负责收取帐款。没有交清欠款的同学,新学期开学时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手续)。

二、赔偿标准

1、单价10元以下者(含10元)赔偿70%;

2、单价10—30元者,以10元(赔偿10*70%=7元)为基数,超出部分赔偿50%(上限为17元);

3、单价30—50元者,以30元(赔偿17元)为基数,超出部分赔偿30%(上限为23元);

4、单价50元以上者,以50元为基数(赔偿23元),超出部分赔偿20%;

三、说明

1、对于正常操作情况下的自然损坏以及由于仪器本身质量所造成的损坏,不予赔偿。其它亦可视具体责任情况酌减赔偿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仪器价格的20%。

2、丢失仪器按其价格的100%—70%进行赔偿;私自从实验室拿仪器者,按校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处以一倍以上仪器价格的罚金。

3、仪器单价指该类仪器的最新批量购进时的价格,由仪器室负责汇总明示。